關于廢止《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 條例》的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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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信息時間:2022-01-04 16:19 閱讀次數: 】
關于廢止《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
條例》的說明
2021年12月29日在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上
市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局局長 王曉東
各位組成人員:
根據會議安排,受市政府委托,現(xiàn)就廢止《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作如下說明:
《條例》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,至今已有19年,對規(guī)范拆遷行為、保障被拆遷群眾的合法權益發(fā)揮了重要作用。國務院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》出臺后,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制度取代了房屋拆遷制度,條例與現(xiàn)行的管理體制機制不一致,省拆遷條例已于今年5月廢止,我市剩余拆遷許可證項目為數不多,建議予以廢止。
一、《條例》在立法和實施方面的重大意義和積極作用
在立法方面,我市《條例》的頒布實施緊跟國務院拆遷條例之后,早于省人大立法。國務院拆遷條例開創(chuàng)性的提出了拆遷貨幣補償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,《條例》具體規(guī)定了采用成本法評估的關鍵性因素——重置價和區(qū)位價的確定辦法,初步建立了市場化評估機制,同時規(guī)定了評估機構資格準入、評估異議的救濟途徑等,其中評估異議的救濟方式,與其后出臺的省條例的規(guī)定有所出入,但因其更具可操作性,一直沿用到征收工作中,被納入了住建部的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》中。《條例》立足蘇州實際,專門規(guī)定了針對直管公房的補償安置辦法,明確了統(tǒng)一的拆遷計戶規(guī)則,為拆遷補償工作的開展提供了依據。
《條例》施行以來,拆遷補償政策體系不斷完善,我市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規(guī)范性文件,涵蓋補償安置、聽證裁決、評估、行業(yè)管理等各個方面,有力的推動了拆遷工作的法制化進程;多項機制切實有效,建立了定銷商品房補償機制、拆遷最低保障機制、裁決和強制搬遷工作機制等,保障了拆遷工作的有序推進;加強了拆遷管理部門對拆遷工作的全方位監(jiān)管。《條例》規(guī)定了拆遷補償過程的主要環(huán)節(jié)由拆遷管理部門審核或監(jiān)管,大大加強了拆遷管理部門對于拆遷工作的管控力度,有效防止了惡性事件的發(fā)生,促進了我市拆遷工作的平穩(wěn)發(fā)展,為現(xiàn)行征收補償機制的順利銜接奠定了良好的基礎。
二、《條例》廢止的理由、依據
一是《條例》的制定依據已經廢止。2011年1月,國務院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》開始施行,原國務院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》被同步廢止。今年5月,省人大也已經廢止《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》。
二是管理體制機制發(fā)生變化。我市已于2011年3月出臺了《蘇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》,我市房屋拆遷制度已被房屋征收與補償制度所取代,《條例》與現(xiàn)行的管理體制機制不相一致。
三是廢止《條例》的時機已經成熟。國務院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》出臺后,我市不再新發(fā)拆遷許可證,各板塊對已經取得拆遷許可證尚未完成的項目開展了掃尾清零工作,特別是2018年下半年以來,掃尾清零開啟加速度,通過三年攻堅,全市范圍內,剩余拆遷許可證項目從111個減少到18個,剩余戶數從859戶減少到111戶。拆遷許可證項目剩余不多,潛在風險在可控范圍內,廢止《條例》不會引發(fā)群體事件。
三、對現(xiàn)行工作的影響
鑒于剩余少許拆遷許可證項目未完成,拆遷許可證延期和裁決工作仍在繼續(xù)推進,為保持項目補償政策的前后平衡,結合張家港、昆山、常熟、姑蘇等板塊的反饋意見,建議參照國務院征補條例對拆遷條例的處置意見,在《條例》的廢止決定中明確“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,繼續(xù)沿用原有的規(guī)定辦理,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”,為剩余項目完成清零提供法律依據。
以上說明,請予審議。